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濬紳即潘文環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8萬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
71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