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20號
PTDV,111,補,720,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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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胡月美
盧銓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坤棟李淑妃律師即葉意騰之遺產管理人、梁
潘射不斗、陳建宏、陳建志陳進丁葉進雄葉進春葉春池
、葉文冬、葉碧玲葉芳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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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