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7號
PTDV,111,補,70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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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李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崎志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7,856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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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