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吳麟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啟霖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7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4號請求確認修復漏水事件民國111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訴字第724請求修復漏水事件,11 1年12月8日準備程序,聲請人因身體不適不克到庭,有診斷 證明為證,爰聲請交付111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 俾瞭解案件進行之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並已陳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