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1年度,5號
PTDV,111,簡上附民移簡,5,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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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叡

被 告 蘇力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原告請求金額於逾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逾刑事判決認定之損害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 月11日裁定命 原告於7 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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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