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俊吉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基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俊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9月12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 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