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LU CHIU W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國外 送達部分尚有疑慮,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