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黃志傑
相 對 人 馮和妹
李德靜
李德真
李德華
李世緯即李德俊(國內公示送達)
林朝揚
林堂生
林秋月
林倩玉
林松漢
林仙助
林清枝
廖莊麗珠
廖修萍
廖秋暇
廖上賢
鍾宜榛
鍾清雄
鍾姮美
鍾姮珠
鍾孟玹
吳鍾春妹
鍾育容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麗珠
相 對 人 鍾豐榮
鍾秋菊
鍾玉妹
鍾豐斌
黃清雲(即黃丁華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民
尤瑞豊
郭永宗
郭文萍(即郭永耀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苓(即郭永耀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黎氏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
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
帶責任。查被繼承人郭永耀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又
查郭永耀之繼承人為郭文萍、郭文苓,是應以郭文萍、郭文
苓等列為本件相對人之一,並就被繼承人郭永耀所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於被繼承人郭永耀所遺留之遺產範圍內負賠償
之責,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原訴
字第12號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嗣相對人黃清雲不服判決提起上
訴【僅上訴人黃清雲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
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原審共同被告馮和妹、
李德靜、李德真、李德華、李世緯即李德俊、林朝揚、林堂
生、林秋月、林倩玉、林松漢、林仙助、林清枝、廖莊麗珠
、廖修萍、廖秋暇、廖上賢、鍾宜榛、鍾清雄、鍾姮美、鍾
姮珠、鍾孟玹、吳鍾春妹、鍾育容、姚麗珠、鍾豐榮、鍾秋
菊、鍾玉妹、鍾豐斌、尤瑞豊、郭永宗、郭永耀(民國110
年11月12日歿,由郭文萍、郭文苓承受訴訟)】、黃俊民,
爰併列為視同上訴人),且聲請人於上訴為訴之追加,本件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案件判決
上訴駁回。視同上訴人郭文萍、郭文苓應就被繼承人郭永耀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983
分之43辦理繼承登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本件
因不得再上訴至此全部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
分別為聲請人及相對人黃清雲預納在案,是各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依後附表二,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至於本件相對人黃清雲提起上訴已繳納之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8,527元及第二審訴訟程序中支出之土地勘 查複丈費12,800元,因其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 0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案件判決上訴駁回,並已諭知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故上開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1,327元 即應全數由相對人黃清雲負擔,故該數額應予剔除不在本件 確定範圍,併予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484元 由聲請人黃志傑預納 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 64,800元 由聲請人黃志傑預納 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 6,400元 由聲請人黃清雲預納 預納合計:12,484+64,800+6,400 =83,684元 聲請人黃志傑預納數額 77,284元 相對人黃清雲預納數額 6,400元
附表二:各應負擔之比例及訴訟費用(新臺幣)
編號 共有人 應負擔訟訴費用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83,684×左列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賠償聲請人黃志傑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黃志傑 1/5 16,737元(已預納77,284元,溢納60,547元) × 2 馮和妹、李德靜、李德真、李德華、李世緯即李德俊、林朝揚、林堂生、林秋月、林倩玉、林松漢、林仙助、林清枝、廖莊麗珠、廖修萍、廖秋暇、廖上賢、鍾宜榛、鍾清雄、鍾姮美、鍾姮珠、鍾孟玹、吳鍾春妹、鍾育容、姚麗珠、鍾豐榮、鍾秋菊、鍾玉妹、鍾豐斌 2/20 (連帶負擔) 8,368元 8,368元 3 黃清雲(即黃丁華之承受訴訟人) 1209/3966 25,510元 (已預納6,400元,尚應再負擔19,110元) 19,110元 4 黃俊民 1/5 16,737元 16,737元 5 尤瑞豊 580/3966 12,238元 12,238元 6 郭永宗 54/1983 2,279元 2,279元 7 郭文萍、郭文苓 (即郭永耀之承受訴訟人) 43/1983 (連帶負擔) 1,815元 1,815元 (於被繼承人郭永耀所遺留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