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00號
PTDV,111,司票,900,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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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林梅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美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336049)1紙,票面「
無條件擔任兌付」後方記載此款轉温正龍,受款人應為「温
正龍」,惟未據其背書轉讓,故請提出聲請人「林梅枝」為
票據權利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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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