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863號
PTDV,111,司票,863,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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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蕭宜姿
相 對 人 柳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 票10紙,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 於民國110年2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 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 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 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 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 足資參照。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1紙,票載發票 日經改寫,並經發票人蓋章,發票人應依改寫後文義負票據 責任,惟改寫後之發票日,僅月之6月及日之15日足以辨識 ,「年」之記載則難以辨識數字為何,故系爭本票欠缺完整 之年、月、日記載之要件,依上開之說明本票無效,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 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㈠: 111年度司票字第8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9年6月15日 11,4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CH266153 002 109年9月30日 5,9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CH282758 003 109年9月30日 5,9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CH282783 004 109年9月30日 12,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CH557585 005 109年9月30日 12,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CH557592 006 110年1月15日 5,8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WG0000000 007 110年1月15日 5,8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WG0000000 008 109年3月15日 6,3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WG0000000 009 109年3月15日 6,3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日 WG0000000
本票附表㈡: 111年度司票字第8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難以辨識 11,400元 未記載 CH266172 駁回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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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