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應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9
8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
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
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