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81號
PTDV,111,司拍,181,2022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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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擴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月花施嘉寶之繼承人、施利霖即施嘉寶
之繼承人、呂世賢施嘉寶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聲請設定之最高限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6萬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3建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
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
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施嘉寶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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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