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陳久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樹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聲請人
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原權利人陳洪玉
雲與相對人簽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
之異動索引(如地籍有異動應包含自抵押權設定起至目前最
新地號之異動索引)。
五、請提出本件聲請對相對人王樹德之債權讓與通知收件回執(
如欲重新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請向其最新戶籍地址:高雄
市○○區○○街000巷00號3樓為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