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2號
PTDV,111,司拍,122,2022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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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黃湘婷
代 理 人 劉金全
相 對 人 蔡承志
蔡瀚逸
黃祥
黃祥興
黃祥
陳伯祥即陳黃主蓮之繼承人


黃主
黃主
黃主
黃主
邱秀郎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福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財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鳳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仁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蘭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菊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好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滿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七女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吉慶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明昌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資詠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秀琴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秀霞
邱國城邱國明之繼承人


邱淑怡洪素芳之繼承人

邱淑青洪素芳之繼承人

邱上倫兼洪素芳之繼承人

邱信用
劉邱
蔡招桂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尚運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招成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招男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招仁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王蔡秀月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張蔡秀雲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麗芳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蔡硯霖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蔡凌青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蔡麗蕙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陳秀櫻即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振文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秀勤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振富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進欽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進武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進雄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淑美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阿秀陳蔡桂枝之繼承人

陳玉貞陳蔡桂枝之繼承人

許吉惠
翁樹

許素娥
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㈡1077-3地號所有權人中關於所有權人林黃主雪登記次序「0557」之記載,應更正為登記次序「0057」;登記次序0063所有權人「邱秀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邱秀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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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