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就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9號
PTDV,111,司司,9,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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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必慧

朱元祥

胡茹萍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杜烱峰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春長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之。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 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 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 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 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 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



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公司之 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為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 、第327條及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末按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 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 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 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 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 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 管地方法院聲報,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第4項亦設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9日經董事會決 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於111年1月14日就任,爰依 公司法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檢附教 育部111年1月14日臺教技(二)字第1100180256號函、財團法 人永達技術學院第18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 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資料,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上開文件送經監察人審查及3次催告 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嗣本院分別於111年 5月17日及111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惟聲請人僅於111年9月7日提出108及109學年度(108 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清算 人就任之備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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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