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88號
PTDV,111,司促,1468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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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孫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佳怡於109年3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6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32元 孫佳怡 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3% 002 新臺幣364957元 孫佳怡 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5.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64957元 孫佳怡 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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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