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00號
PTDV,111,司促,14500,202212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王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