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佩彣
曾麗花
一、債務人曾麗花、蔡佩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
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佩彣於民國107年12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曾
麗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3,7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佩彣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麗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3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756元 曾麗花、蔡佩彣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 1.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2日止 週年利率 1.40%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756元 曾麗花、蔡佩彣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