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03號
PTDV,111,司促,14303,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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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管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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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