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50號
PTDV,111,司促,14250,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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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李建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23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
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1
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二、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於111年5月14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427,於111年9月14
日為2.805;又原請求本金①235,429元、②24,077元,已分別
計入111年5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111年9月14日起至同
年11月30日,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計算之利息,故應予
扣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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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