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蔡宗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