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33號
PTDV,111,司促,14133,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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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慧珍


債 務 人 劉黃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捌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4.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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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