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30號
PTDV,111,司促,14130,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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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曾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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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