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及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林昭華於民國9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
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即違約金)
。
㈢、查相對人林昭華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24,5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