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健偉(兼林淑惠之繼承人)
鄭聰萍(即林淑惠之繼承人)
林健嘉(即林淑惠之繼承人)
林黎雯(即林淑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聰萍、林健嘉、林黎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淑惠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健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柒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聰萍、林健嘉、林黎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淑惠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健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健偉邀同案外人林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7,585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林淑惠已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鄭聰萍、
林健嘉、林健偉、林黎雯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
鄭聰萍、林健嘉、林健偉、林黎雯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惠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林健偉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0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85元 林健偉、林健嘉、林黎雯、鄭聰萍 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 2.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 2.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85元 林健偉、林健嘉、林黎雯、鄭聰萍 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