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柳智峰
柳榮利
林瑞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柳智峰於民國104-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柳榮利、林瑞
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297,29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
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2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
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
㈡、詎債務人柳智峰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5,0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債務人柳榮利、林瑞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021元 林瑞菊、柳智峰、柳榮利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 1.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 週年利率 1.4%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021元 林瑞菊、柳智峰、柳榮利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