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林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