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謝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玖仟參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育仁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
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
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300元,
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9300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