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92號
PTDV,111,司促,13792,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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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9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曾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參仟參佰伍拾貳元
、②肆佰參拾壹元、③壹仟零陸拾肆元、④壹仟玖佰壹拾陸元
、⑤伍佰零壹元、⑥壹仟陸佰捌拾元、⑦貳仟零玖拾伍元、⑧參
仟壹佰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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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