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91號
PTDV,111,司促,13691,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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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張家琦


張偉杰張文光之繼承人)



鍾政即張吉雄張文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偉杰、鍾政即張吉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光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家琦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
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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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