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42號
PTDV,111,司促,13642,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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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潘振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係以「票款請求權」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
三、經查,票據號碼TH141779號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2
月5日,惟聲請人於111年11月24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
從於到期日前為提示;票據號碼TH141780號之本票之到期日
經改寫,惟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
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發票責任,又改寫前之日期難以辨識,視
為未記載,見票即付;票據號碼TH141780號之本票之到期日
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故請陳明票據號碼TH
141779、TH141780、TH141783號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日。(
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號碼:TH141781、TH141782、TH141
784、TH141785,到期日分別為112年2月5日、112年3月5日
、112年5月5日、112年6月5日,均尚未屆至,顯無從於到期
日前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故請陳明是否撤回此部分聲
請。
五、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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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