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張台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六日止,本金逾期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1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
310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0.620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