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裕德、余端勝、許淑卿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向債務人余裕德之法定代理人余端勝、許淑卿連帶請
求代償求償函及送達回達正反面影本供參。
二、提出債務人許淑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