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92號
PTDV,111,司促,12292,202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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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陳金城

張美惠

一、債務人陳金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
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陳金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美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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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