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原告與被告國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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