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4年度,317號
FYEV,94,豐補,317,2005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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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原告與被告國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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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雅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