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美蓉(原名莊吳美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子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3,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