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豐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豐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於撤銷假釋之另案殘刑2年2月 1日 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1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