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258號
PTDM,111,簡,1258,202212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仙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8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仙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仙龍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被告前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19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 年5月2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復於前揭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2件施用毒品犯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依法追訴處 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先後2次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程 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827號
  被   告 蔡仙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仙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㈠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4月30日12時許,在屏 東縣○○市○○巷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其於110年5月4日1時45分許,經警持強制採驗 尿液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0月20日8、9時許,在屏東縣○○市○ ○巷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110年10月20日17時10分許,經 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仙龍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應 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 000000、Z0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 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R00-0000-000) 各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所犯上開2次施用毒品案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建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