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93號
PTDM,111,簡,1193,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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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仁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撤緩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仁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韓仁豪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關於「陸軍機械化 步兵第333旅旅部連案件調查報告書」之記載應更正為「陸 軍機步三三三旅旅部連案件調查報告書」外,餘均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條文已有修 正,並經總統於111年1月1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31 號令公布,於同年月14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 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 法刑度較舊法為重。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 規定即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 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而被告自109年12月底起至110年1月中旬某日止,縱有多次 利用手機至上開賭博網站從事賭博行為,然應係基於同一賭 博目的而為,罪名相同,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 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利用手機連結至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



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央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
  被   告 韓仁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仁豪現役軍人,明知不能於營外實施網路賭博,仍基於 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2月底起至110年1月中旬止,在 其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之住處及在屏東縣○○鎮○里路00 號之2其外婆之住處,透過手機經網際網路連結至公眾得出 入之「鬥陣歡樂城」賭博網站,以向該網站申請而取得之不 詳帳號、密碼登入該網站後,用現金兌換遊戲點數(以新臺 幣【下同】1元兌儲值遊戲點數1點,即1比1),再以遊戲點 數下注把玩麻將賽事,其輸贏方式則以實際下注金額及賠率 換算,且得以隨時按照賭博網站介面操作,並匯入其指定帳 戶,而與不詳之賭博網站經營者賭博財物,博奕結果共計賠 付3000元。
三、案經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韓仁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連隊輔導長謝岳庭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陸軍機械 化步兵第333旅旅部連案件調查報告書、陸軍機械化步兵第3 33旅110年5月6日陸八海忠字第1100045940號函及陸軍第八 軍團指揮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110年陸八受調字第022號)各 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鄭央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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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