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687號
PTDM,111,易,687,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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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5891號、第99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光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之物沒收之。
  事 實
一、陳光輝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羥基-N,N-二乙基色胺(包 含異構物4-HO-DET、5-Hydroxy、6-Hydroxy、7-Hydroxy) 、乙醯氧基-N,N=乙基色胺(包含異構物4-AcO-DET、5-Acet oxy、6-Acetoxy、7-Acetoxy)、愷他命(下合稱本案第三 級毒品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年初至5月10月間 ,以附表編號13之手機聯絡不詳之人,在高雄市之不詳地點 向不詳之人購入毒品咖啡包、愷他命及外觀近似搖頭丸之藥 錠(無證據顯示是否含有第二級毒品)後,置於其所經營「 關山53會館」民宿(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原名為 關山小棧)儲藏室內而持有之。嗣於111年5月10日11時許, 經海巡人員持搜索票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毒品咖啡包、編號 9至11愷他命、編號12外觀近似搖頭丸之藥錠,經送驗結果 各有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至少達144.096公克(另檢驗含有第四級毒品部分則因純 度過低,無法推估其純質淨重是否大於5公克),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下稱高雄查緝 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光輝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53至56、115至125、203至207 、527至531頁,本院卷第39至44、50、54頁),並有111年5 月6日、17日高雄查緝隊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111年5月31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 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1105-6至S1 1105-9)、111年8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 鑑字第1110055194號鑑定書以及現場照片6張、毒品及附表 編號13之手機翻拍照片共10張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1至21 、41至52、81至111、213至219、223、533至537頁,偵二卷 第135至141頁)。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 )。經查,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8毒品咖啡包、編號9至1 1愷他命、編號12外觀近似搖頭丸之藥錠,經抽驗結果各有 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成分,分有上揭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又對於就附表編號1至8毒 品咖啡包依不同包裝外觀予以分類後,隨機抽驗其中1包並 據以推估同類包裝咖啡包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及就附表 編號12外觀近似搖頭丸之藥錠,亦採取抽驗其中一種顏色之 藥錠,據以為全部藥錠成分暨純質淨重推估之檢驗方式,檢 察官及被告均稱: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 則本院自得以上揭檢驗結果為本案之認定。據上揭檢驗所得 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羥基-N,N-二乙基色胺(包含異構 物4-HO-DET、5-Hydroxy、6-Hydroxy、7-Hydroxy)、乙醯 氧基-N,N=乙基色胺(包含異構物4-AcO-DET、5-Acetoxy、6 -Acetoxy、7-Acetoxy)、愷他命等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舉之第三級毒品,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合併計算其純質淨重,則經加總前揭物品內含第三 級毒品之純質淨重,至少達144.096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標準。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除愷他 命外,均未載明附表編號1至8毒品咖啡包、編號12外觀近似 搖頭丸之藥錠各含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本案第三級毒品成分 ,惟其起訴意旨既已指明毒品咖啡包、外觀近似搖頭丸之藥 錠均係自被告所運營之「關山53會館」民宿所扣得,且證據 並所犯法條亦就檢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為說明,可認 上揭漏載尚無礙起訴事實同一性之特定,亦不影響被告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至少達144.096公克之認定,爰逕予補 正之。
 ㈡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 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 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 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而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 表,乃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照被告歷次因犯罪起訴、判決、 定刑、執行等原始訴訟資料經逐筆、逐次輸入電磁紀錄後列 印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倘法院依文書證據之 調查方式宣讀或告以要旨後,被告及其辯護人並不爭執被告 前案紀錄表記載內容之真實性,乃再就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 之法律效果,於科刑階段進行調查及辯論,始憑以論斷被告 於本案構成累犯並裁量加重其刑者,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 於本件犯行前,於109年間即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9年7月2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17頁),復被告對以上開前案紀錄表之記載 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援 引並作為認定被告有無累犯之依據。觀被告構成累犯及本案 之犯罪情節,均係犯持有毒品之罪,甚者,本件犯行所持有 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少、種類亦屬多樣,足見被告仍無視我國 禁絕毒品之法律秩序,刑罰感應力實屬薄弱。此外,亦無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加重最低本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比例原則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上揭犯行,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而持有逾法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且本案遭扣案之第三 級毒品種類繁多,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之毒品咖啡包更 高達521包,且該等毒品咖啡包、愷他命、外觀近似搖頭丸



之藥錠合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至少144.096公克,不 僅戕害個人之身體健康,對社會治安亦有顯然之危害,所為 甚屬不該。且被告前因藏匿人犯、違反政府採購法、野生動 物保育法案(另上開論以累犯之持有毒品犯罪前科不予重覆 評價),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難謂其素行良好。惟 念被告始終坦承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態度尚可,末衡酌 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種類、數量、持有時間、查獲經過、 等客觀情況,以及其於偵查時自承購入毒品咖啡包價格約為 1包250至400元間、愷他命價格約為1公克1,800元一節(見 偵一卷第119至120頁),及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 、工作、收入及家庭狀況(見偵一卷第53頁、本院卷第54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 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 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 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查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12之物,經檢驗各含有如「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成分,其合計純質淨重至少達144.096公克,業如前述, 已構成上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又該等毒品 之包裝袋,與扣案毒品有不可或難以析離之關係,則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又附表編號1至8之毒品咖 啡包中,檢驗編號K1-K7固因純度過低而無法推估第三級毒 品之純質淨重,然其仍然檢出第三級毒品,並與本案其它毒 品合計純質淨重後構成本案犯罪,自應依上述規定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 如附表編號13之手機(另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為 被告所有,並用以聯絡購買本案毒品所用,業據被告自承於 卷(見本院卷第42頁),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4之K盤,為被告自己吸食愷他命所使用之 器具,業據被告自承於卷(見本院卷第42頁),與本案持有 第三級毒品之犯罪並無關聯,當無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之餘地



。公訴意旨就此聲請沒收,容有未洽,而應為更適法之處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144公克) 50包 【鑑定報告】 111年8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1110055194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533至537頁) 【鑑定結果】 鑑定書依不同包裝外觀予以分類。 ㈠、綠色包裝(編號A1-A190,190包)   驗前總淨重約513.0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101鑑定,驗前淨重2.82公克,驗後餘重2.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推估編號A1-A190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25.65公克。 ㈡、黑色包裝(編號B1-B98,98包)驗前總淨重約168.3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1鑑定,驗前淨重1.82公克,驗後餘重1.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3%),推估編號B1-B98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21.88公克。 ㈢、綠色包裝(編號C1-C143,143包)   驗前總淨重約545.7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C101鑑定,驗前淨重4.54公克,驗後餘重4.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推估編號C1-C143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27.28公克。  ㈣、白色包裝(編號D1-D22,22包)   驗前總淨重約157.4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D18鑑定,驗前淨重6.52公克,驗後餘重6.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編號D1-D22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9.44公克。 ㈤、白色包裝(編號E1-E22,22包)   驗前總淨重約104.4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E5鑑定,驗前淨重4.55公克,驗後餘重4.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8%),推估編號E1-E22均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為8.35公克。 ㈥、藍色包裝(編號F1-F5,5包)   驗前總淨重約3.9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F3鑑定,驗前淨重0.82公克,驗後餘重0.0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6%),推估編號F1-F5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0.63公克。 ㈦、黑白色包裝(編號G1-G11,11包)   驗前總淨重約16.2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G11鑑定,驗前淨重1.39公克,驗後餘重1.1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8%)、第四級毒品哨溪泮(耐妥眠)(純度未達1%)成分。推估編號G1-G11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   ,驗前純質淨重為1.30公克。 ㈧、藍紅色包裝(編號H1-H2,2包)   驗前總淨重約3.9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H2鑑定,驗前淨重2.01公克,驗後餘重1.6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推估編號F1-F5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0.31公克。 ㈨、白色包裝(編號I,1包)   驗前淨重3.18公克,驗後餘重2.8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為0.09公克。 ㈩、紅色包裝(編號J,1包)   驗前淨重3.12公克,驗後餘重2.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為0.09公克。 、淡黃色包裝(編號K1-K7,7包)   驗前總淨重約35.4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K4鑑定,驗前淨重5.08公克,驗後餘重4.6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未達1%)、羥基-N,N-二乙基色胺(包含異構物4-HO-DET、5-Hydroxy、6-Hydroxy、7-Hydroxy,純度未達1%)、乙醯氧基-N,N=乙基色胺(包含異構物4-AcO-DET、5-Acetoxy、6-Acetoxy、7-Acetoxy,純度未達1%)、第四級毒品哨溪泮(耐妥眠)(純度未達1%)。無法推估各成分之純質淨重。 、綠色包裝(編號L1-L6,6包)   驗前總淨重約12.22公克,隨機抽取編號L6鑑定,驗前淨重2.21公克,驗後餘重1.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編號L1-L6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0.73公克。 、黃白色包裝(編號M1-M7,7包)   驗前總淨重約17.3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M1鑑定,驗前淨重2.52公克,驗後餘重2.1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推估編號M1-M7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1.21公克。   、紅白色包裝(編號N1-N5,5包)   驗前總淨重約8.43公克,隨機抽取編號N4鑑定,驗前淨重1.56公克,驗後餘重1.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9%),推估編號N1-N5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0.75公克。  、紫黑色包裝(編號O1-O2,2包)   驗前總淨重約4.99公克,隨機抽取編號O2鑑定,驗前淨重2.61公克,驗後餘重2.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推估編號O1-O2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為0.34公克。 【總計】 第三級毒品驗前純質淨重為98.05公克。 2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136公克) 48包 3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53公克) 12包 4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300公克) 60包 5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370公克) 100包 6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394公克) 100包 7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373公克) 71包 8 毒品咖啡包一大包 (標示毛重436公克) 80包 9 愷他命 (標示毛重45公克) 1包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S11105-6) 111年5月31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偵高雄字第111280048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一卷第213頁) 【鑑定結果】 驗前淨重4.344公克,驗後餘重4.3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2.1%,純質淨重為4公克。 10 愷他命 (標示毛重43公克) 1包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S11105-7) 111年5月31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偵高雄字第111280048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一卷第215頁) 【鑑定結果】 驗前淨重41.941公克,驗後餘重41.93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6.8%,純質淨重為40.598公克。 11 愷他命 (標示毛重1.64公克) 1包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S11105-8) 111年5月31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偵高雄字第111280048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一卷第217頁) 【鑑定結果】 驗前淨重1.336公克,驗後餘重1.32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97.7%,純質淨重為1.305公克。 12 外觀近似搖頭丸 之藥錠 (毛重6公克) 1包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S11105-9) 111年5月31日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偵高雄字第111280048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一卷第219頁) 【鑑定結果】 驗前淨重0.427公克,抽驗綠色錠劑1顆,驗後餘重0.02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3.6%)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未達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為0.143公克。 13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另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 1支 為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 14 K盤 1個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使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91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97號卷 本院卷 111年度訴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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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