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68號
PTDM,111,單禁沒,268,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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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炎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謝炎君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 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 所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395公 克),經送鑑定結果,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報告編號2722D082號成分鑑定 報告在卷可憑,故本院尚難認定係違禁物,自無從依前揭規 定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容有未 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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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