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07號
PTDM,111,單禁沒,207,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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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斯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
第879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莊斯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 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其中 附表編號1之毒品1包,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既均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 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 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62公克) 2 吸食器 1組 3 藥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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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