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王凰萍
附民被告 潘冠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