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2號
PTDM,110,附民,62,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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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2號
附民原告 陳靜縈


附民被告 郭柏助


彭冠銘


陳志憲


柯家倫


本件原告因被告郭柏助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
度金訴字第2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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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