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28號
原 告 游祥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3之裁決(下合稱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梁郭國變更為黃鈴婷,業已聲 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相關卷證資料已由兩造知悉並 表示意見,因事證明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以原告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一 所示編號1至13所載違規時間行經信義鄉台21線106K-116K( 下稱系爭路段)時,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 (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為民眾於111年1月14日檢具行車紀 錄器錄影資料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核後,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5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1年1 月24日以附表一編號1至13舉發通知單(下合稱系爭舉發單 )逕行舉發。原告不服舉發向被告提出陳述,經被告函由舉 發機關查復,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乃依處罰條例第45第 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以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 各新臺幣(下同)900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仍不服,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裁決,主張:
其駕駛系爭車輛自111年1月9日13時9分起行駛在系爭路段, 約每1分鐘、約每半公里處,至13時22分許止(13分鐘内) 連續行車跨越雙黃線、未依規定駛 入來車道,為民眾檢具 違規證據資料向舉發機關檢舉,並 經查證屬實,而其既係 於6分鐘内6次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法條相同,則就本 件第1次後5次違規行為,應類推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
項第1款規定,不得連續舉發。依此,原告為第1次違規行為 後,未達6分鐘以上時間再為連續5次違規行為,當以於6分 鐘内之違規處罰1次為已足,其就後5次違規行為予以再次處 罰(後續其他次數,依此類推),即屬裁罰過當而與比例原 則未符,應予撤銷。
三、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以: ㈠、據舉發機關查復略以:
依據交通部107年11月22日交路字第1070028628號函釋略以 :查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通法 令,以法律將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2 項既已明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 連續舉發,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7條之2逕行 舉發案件有其效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7條之1規 定檢舉,不宜擴張適用之。陳述人屢次跨越分向限制線(雙 黃線),非屬處罰條例85條之1所得適用之同一違規行為, 應分別舉發、處罰;故依法舉發,核無違誤。經查立法院11 0年12月22日修正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 條尚未施行,爰不予適用。
㈡、經觀民眾檢舉影像,違規車輛行駛該路段屬山區道路皆劃設 雙黃實線分別於13時9分49秒、13時10分24秒、13時14分7秒 、13時14分33秒、13時15分42秒、13時16分9秒、13時17分1 3秒、13時20分20秒、13時20分53秒、13時21分38秒、13點2 2分17秒、13時21分24秒、13點22分50秒皆有跨越雙黃線之 情形,且當時對向仍有車輛陸續經過,又原告遭檢舉路段中 途行經多次路口。
㈢、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 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 進交通安全;故山區道路設置雙黃線用以避免超車或是視區 不良因跨越至對向車道造成事故發生。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舉發機關以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開立系爭舉發單舉發, 經原告表示不服,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證仍認屬實,而為原 裁處之情,有系爭舉發單、原告之交通違規陳述單2份、舉 發機關與被告間查核函件、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 、採證照片、採證光碟及原裁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7 至197頁、第219至221頁),上開證據,均足為本件認定之 依憑。
㈡、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 定:……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 內。」、「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 道。……」、「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 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五條……情形之 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 項第2款、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
㈢、被告抗辯本件經舉發機關查核後認原告確有系爭違規行為, 並提出採證影像資料如前述三、㈡答辯意旨所示,答辯狀並 業已以副本送達原告,本院並函知原告對被告答辯內容含所 附證物表示意見,原告就被舉發之事實及被告所提證據並不 否認,則被告所為答辯及舉證,自應認為真實。查系爭路段 全線劃有分向限制線,原告並無爭執,而依附表三截圖照片 所示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段時,於各該照片所示時間(111年 1月9日13時9分至13時22分間)均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車道之 事實,且均係於前方車道內並無停置車輛或障礙物之情形下 為之,先後計有如附表一所示13次任意跨越分向限制線違規 駛入來車道之行為,自應認原告確有系爭違規事實無訛。㈣、原告主張系爭違規行為應類推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 第1款規定,原告為第1次違規行為後,未達6分鐘以上時間 再為連續5次違規行為,當以於6分鐘内之違規處罰1次為已 足,其就後5次違規行為予以再次處罰(後續其他次數,依 此類推),即屬裁罰過當而與比例原則未符,應予撤銷云云 。惟查,本件原告所為各該違規行為,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 之系爭路段,多次在遵行之原車道與對向車道間任意游移( 侵入對向車道後又駛回原車道),每次行為均對行為地點侵 入之對向車道,及在原車道後方之檢舉人等行經該路段之人 車形成交通安全之危害,應各評價為一個獨立的違規行為, 並非一個違規行為的連續或持續狀態,舉發機關以原告有13 次違規行為予以舉發,本即無違。況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 項第1款規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 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之情 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 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 限。」,被告所為原處分,係以系爭車輛違反處罰條例第45 第1項第3款規定而予以裁處,依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 1款規定,僅限於違反同條例第33條第1、2項時方得援引適 用。本案係經民眾檢舉,並不屬該條文之適用範圍。退步言 之,縱依原告所主張類推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 款規定,如違規情形有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
路口以上,仍得連續舉發。而據本院函由舉發機關以111年8 月26日投信警交字第1110008515號函復系爭路段滙入的路口 並標示其公里數調查結果如附表二所示,併入附表一舉發及 原裁決違規地點彙整結果顯示,除編號3至4間外,均有其他 路段路口匯入情形,本不受不得連續舉發之限制。而編號3 至4間,係原告自原車道違規駛入對向車道後,見對向有來 車而閃避駛回原車道,復又由原車道違規駛入對向車道,客 觀上顯然已造成兩次原車道及對向車道人車安全之危害,應 評價為兩次違規行為,有如前述,舉發機關之舉發,自無違 誤。是原告主張本件應類推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 1款規定,不得連續舉發,於其第1次違規行為後,未達6分 鐘以上時間再為連續5次違規行為,均以處罰1次為已足,在 此時間內之其他次數違規行為均不應再次處罰(後續依此類 推),請求撤銷原裁決該部分裁罰,亦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系爭違規行為事實明確,舉發機關據 以舉發,並無何違法或不當可言,被告本於舉發事實,依處 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原告如原 裁決所示,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告猶執陳詞,指摘原裁 決不當,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 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遂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併為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一:
舉發、裁決認定違規事實、現場道路與其他道路交會路口,及原告違規時來車道來車情形彙整表
編號 (1-13 為舉發及裁決 事實編號) 違規日、時 違規地點 舉發通知單 裁決書 字號 違規事實 字號 違規事實及法條 裁罰內容 1 111年1月9日13時09分 信義鄉台21線106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處罰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 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 13:09:52 車輛駛入來車道,來車道有其他車輛,如附表三截圖照片一 台21線106.1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8) 台21線106.3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7) 2 111年1月9日13時10分 信義鄉台21線106.5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2.1 13:10:34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二 台21線106.6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6) 台21線107.4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5) 台21線108.4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4) 台21線108.7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3) 台21線109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2) 3 111年1月9日13時14分 信義鄉台21線109.5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3.1 13:14:09 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三 4 111年1月9日13時14分 信義鄉台21線110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4.1 13:14:33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四 台21線110.3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1) 台21線110.5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0) 5 111年1月9日13時15分 信義鄉台21線110.5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5.1 13:15:43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五 台21線110.6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9) 6 111年1月9日13時16分 信義鄉台21線111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6.1 13:16:09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六 台21線111.5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8) 7 111年1月9日13時17分 信義鄉單及娜橋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7.1 13:17:14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七 台21線112.5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6、7) 台21線112.6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5) 台21線113.9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4) 8 111年1月9日13時20分 信義鄉台21線114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8.1 13:20:21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八 台21線114.1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3) 9 111年1月9日13時20分 信義鄉台21線114.5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9.1 13:20:54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九 台21線114.6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2) 10 111年1月9日13時21分 信義鄉台21線115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10.1 13:21:38 車輛駛入來車道,來車道有其他車輛,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 13:21:52 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一 11 111年1月9日13時22分 信義鄉台21線115.4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11.1 13:22:17 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二 13:22:18-13:22:21 來車道有機車行駛,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三 12 111年1月9日13時22分 信義鄉台21線115.6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12.1 13:22:25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四 台21線115.9公里路口(如附表二編號1) 13 111年1月9日13時22分 信義鄉台21線116K 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 北監宜裁字第43-JC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13.1 13:22:40 車輛駛入來車道,來車道有機車行駛,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五 13:22:50 車輛駛入來車道,如附表三截圖照片十六
附表二:南投縣信義鄉台21線106公里至116公里間路口調查一覽 表(舉發機關調查函復結果)
附表三:
截圖照片一
截圖照片二
截圖照片三
截圖照片四
截圖照片五
截圖照片六
截圖照片七
截圖照片八
截圖照片九
截圖照片十
截圖照片十一
截圖照片十二
截圖照片十三
截圖照片十四
截圖照片十五
截圖照片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