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賜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謝育成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林賜卿 111年6月30日 44,100元 F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