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plip Lin
訴訟代理人 黃扦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翎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岳霖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6月10日 135,367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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