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3號
ILDV,111,訴,463,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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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建彰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有
被 告 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5,857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訂購鐵材,應給付貨款60萬5,85 7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被告迄今未給付貨款,經原告 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國111年5月至7月出 貨單、統一發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42頁)。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爭執或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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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彰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