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2號
ILDV,111,訴,142,202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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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張芳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建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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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