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19號
ILDV,111,補,319,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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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林佳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604,592元,核徵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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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